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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水军的“罪与罚”

网络水军的“罪与罚”

一、什么是网络水军

网络水军是指在网络中针对特定内容发布特定信息的、被雇佣的网络写手。网络水军俗称水军,又名网络枪手,他们通常活跃在电子商务网站、论坛、微博等网络社交平台中,时而化身营销“推手”,时而又伪装成普通网民或消费者,通过发布、回复和传播帖文对正常用户的判断产生影响。

二、网络的水军的“罪”

01

造假引流,阻碍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网络水军为获取不法利益而提供有偿删发贴服务,组织团体在电商平台内刷评论、刷点赞,营造虚假销量,误导消费者,使部分假货横行,物美价廉的好物却因此无法受到消费者的关注。长此以往,“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日益凸显,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正当权益,也影响着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02

挑起矛盾,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网络信息传播速度快,部分网络水军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挑起社会矛盾,激化不同群体之间的矛盾。更有甚者,部分水军动辄在在互联网上对其他网民进行言语辱骂、人肉搜索甚至是网络霸凌,极易引发社会事件,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03

煽动舆论,威胁国家安全。部分网络水军受境外势力指示,在网络空间不断制造谣言、煽动群众情绪,误导舆论,导致社会矛盾进一步激化,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危机国家安全和稳定。

三、网络水军的 “罚”

(一)以盈利为目的,在网络上有偿提供发布虚假信息、或有偿提供删除信息等服务,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额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额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二)在网络上发布负面帖文,以删帖为由,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可能涉嫌敲诈勒索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在网络上散布或指使他人散布虚假信息、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可能涉嫌寻衅滋事罪。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网络水军”从事“造谣引流”“舆情敲诈”“有偿删帖”“刷量控评”等违法活动,严重危害互联网生态环境,扰乱正常市场秩序,必将受到法律严惩。健康有序的网络空间,需要我们每个人的共同维护。

素材 | 综合审判庭

供稿 | 综合审判庭

原标题:《网络水军的“罪与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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